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经2008年2月19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养犬的登记、犬只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9条,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